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8年度,3號
ULDM,108,選訴,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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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火來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沈進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葉貴雄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選偵字第43、91、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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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