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440號
CHDM,89,易,440,20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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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係設於彰化縣鹿港鎮○○ 里○○路一八七號杰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 十七年起,未經新型專利權人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仿製達雅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享有新型專利第一一八四四八號﹁杯體之推啟式蓋體結構﹂之MOBI L汽車杯,並以每只新台幣十五元至十七元之價格販賣給新翔成企業有限公司, 再轉售予美商美孚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促銷活動之贈品圖利,致侵害達雅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專利權,起訴書認係觸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 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達雅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廖耕彬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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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