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08年度,163號
ULDM,108,六簡,163,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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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家鳴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家鳴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
詹家鳴於民國108 年4 月21日凌晨4 時1 分許,在雲林縣斗 六市170 號「金山時尚會館」前,因其友人李建均劉家彰 間發生爭執,為警據報於同日凌晨4 時4 分許到場處理,詎 員警要求詹家鳴等人出示證件以查驗身分時,詹家鳴竟基於 妨害公務之犯意,以「你娘咧」之言語,當場辱罵員警邱明 政(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證據名稱:
㈠、員警職務報告1 紙。
㈡、員警現場蒐證(員警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5 張暨譯文1 紙 。
㈢、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
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8 年4 月20日)斗六派出所14人 勤務表、員警(108 年4 月21日)工作紀錄簿各1 份。㈤、證人李建均劉家彰劉議中張世杰張哲維黃淑貞於 警詢之證述。
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審 酌本案被告對員警依規定對民眾之報案到場處理,竟對執勤 之員警出言侮辱,侵害員警執行公權力之職務,惟念及被告 係因一時氣憤激動、酒後情緒失控所致,及其於警詢時自陳 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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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