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朱耿德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朱文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8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