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九分宣判。 理 由
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原訂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宣判,前經本院裁定延展宣判期日,爰訂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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