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7號
MLDA,108,交,17,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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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李峻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
│  │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  │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
│  │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
│  │58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林翠蓉(所長│
│  │)」。                    │
├──┼───────────────────────┤
│2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按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
│  │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
│  │止。」,是本件「請求之事項」欄宜更正為「訴之聲│
│  │明」欄,另補充記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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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