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李峻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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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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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
│ │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 │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
│ │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
│ │58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林翠蓉(所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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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按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
│ │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
│ │止。」,是本件「請求之事項」欄宜更正為「訴之聲│
│ │明」欄,另補充記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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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 │法院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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