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得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號
MLDV,108,訴,22,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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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葉銅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原   告 葉木村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區○○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於下次庭期間提出其前函原告之民國107 年7 月18日南漁會字第1070002822號函文,並確認於民國104 年5 月起至107 年7 月止,是否有收受原告所匯款每月新臺幣5,165 元之款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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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