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8號
MLDV,108,補,728,201906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鍾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育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門牌號碼為何?被告應清償
  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之金額為何?)。
二、被告謝育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