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7號
MLDV,108,補,727,201906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王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國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如無
  法陳報,則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