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90號
MLDV,108,補,690,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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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謝月英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 元。
二、被繼承人劉基文劉肇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
  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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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