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謝月英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 元。
二、被繼承人劉基文、劉肇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
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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