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施碧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弘文及其他共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鄭弘文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其他被告之人別
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
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
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苑裡鎮致民段900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鄭弘文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