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信德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智佳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412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相對人何信德、何劉月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何劉月妹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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