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6號
MLDV,108,補,636,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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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田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二、被告何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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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