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1號
MLDV,108,補,611,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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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張明曜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5 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賴**等5 人之人別資料。
二、前項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賴**等5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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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