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告 周冠均
張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
張明朗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
示為1,882,695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71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632元,尚應補繳2,079 元
。
二、被告張明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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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
│(苗栗縣公館鄉新岡段) │權利範圍 │ (元/㎡) │(㎡)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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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地號土地 │ 6/24 │5,800元 │1298.41 │1,882,6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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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882,6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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