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8號
MLDV,108,補,608,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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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告 周冠均 
      張明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
  張明朗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
  示為1,882,695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71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632元,尚應補繳2,079 元
  。
二、被告張明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
│(苗栗縣公館鄉新岡段) │權利範圍 │ (元/㎡) │(㎡)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484地號土地       │ 6/24  │5,800元    │1298.41 │1,882,695元   │
├────────────┴─────┴───────┴────┼────────┤
│                           合 計 │1,882,6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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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