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1號
CHDM,89,交附民,11,200006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禎松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黃 龍 忠
                  法   官 王 紋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 秀 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