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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