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1號
MLDV,108,補,551,2019060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賴煜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玉光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錦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之家庭用汙、廢水不得滲漏流
  入、汙染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原告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以利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若所得利益不明而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