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尾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309號
MLDV,108,苗簡,309,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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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林建志 
被   告 李瑞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簽立汽車買賣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價格 ,出賣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大貨車1 台(下稱系爭車輛) 予被告,而被告於簽約當日給付訂金30萬元,剩餘50萬元則 依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於106 年7 月15日前,以現金一次清 償,然被告屆期後並未給付,經伊多次催討後,被告先給付 10萬元,復就未給付之40萬元,簽發107 年1 月31日到期、 面額40萬元之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嗣被告於107 年 1 月21日又清償20萬元,仍有20萬元尚未給付,經伊多次催 討仍置之不理,經伊提示系爭支票後,亦未獲支付,爰買賣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20萬元,而提起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後,視同起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6 年4 月14日簽立系爭契約,係約定原 告出賣系爭車輛及割稻機1 台共100 萬元,被告當天已給付 訂金50萬元,之後又陸續給付30萬元,已支付80萬元予原告 ,故原告不應再向伊請求20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有出賣系爭車輛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之汽 車買賣契約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買賣價金20萬元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 7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有於106 年4 月14日以 80萬元之價格,出賣系爭車輛予被告,而被告於簽約當日給 付訂金30萬元,剩餘50萬元則依系爭契約約定被告應於106 年7 月15日前,以現金一次清償,嗣被告再清償10萬元後, 交付系爭支票,其雖再陸續付款20萬元,仍有20萬元未給付 ,且系爭支票經提示後亦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汽車買 賣契約書、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line對話紀錄可證(見 107 年度司促字第24842 號卷第9 至15頁),而被告對於汽 車買賣契約書、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立,亦未據其爭執,復觀 之系爭契約上載明「乙方於合約簽訂之時,交付定金新台幣 :30萬元整餘款新台幣:50萬元整」等文字,核與原告主張 相符,堪認原告主張可採。至本件被告雖以上情置辯,然均 未提出證據證明以實其說,其所辯難以憑採。從而,兩造間 既簽立系爭契約,由原告出賣系爭車輛予被告,則被告自應 負給付價金之義務,故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剩 餘買賣價金20萬元,洵屬有據。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規定甚明。本件被 告於106 年7 月15日前原應給付原告所請求之20萬元,然屆 期未給付,自應於期限屆滿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107 年11月21日,見 107 年度司促字第24842 號卷第33頁)翌日即107 年11月22 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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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