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519號
MLDV,108,苗小,519,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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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5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龍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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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