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8號
MLDV,108,聲,38,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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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相 對 人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審理期日之錄音光碟。然 查,上開事件已經於107 年6 月26日因成立和解而確定在案 ,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參。而聲請人迄至108 年6 月9 日 (見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 碟,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規定「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的聲請期間。聲請人 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乃不能補正事項,故本件聲請為不合 法,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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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