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4號
MLDV,108,司拍,44,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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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黃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2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 續期間自94年6 月23日起至124 年6 月22日止,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 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蘇建龍為保證人於94年6 月28日向聲 請人借款40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 94年6 月28日起至114 年6 月28日止,並以每個月為一期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08 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1,490,090 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 詢單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5 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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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嘉盛 │ │ 200-9 │ │ 105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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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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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4│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家用、│第一層:57.04 │陽台:21.5 │全部│ │
│ │ │嘉盛段20│栗市嘉盛│鋼筋混凝│第二層:52.90 │雨遮:4.14 │ │ │
│ │ │0-9 地號│里五谷路│土造 │第三層:52.26 │ │ │ │
│ │ │ │7號 │ │第四層:20.35 │ │ │ │
│ │ │ │ │ │合 計:182.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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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