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26號
MLDV,108,司促,3726,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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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叁
  元,及其中本金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信仲於民國101 年09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 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8 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2,223元整未按期
  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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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