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采旋
謝孟龍
一、債務人劉采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
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孟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 證一
)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劉采旋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
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
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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