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0號
MLDV,108,司促,3440,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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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邱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緣相對人邱偉寶於民國93年6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現
     金卡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
     ,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 21日) 併同手續費
     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
     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
     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
     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聲請人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立有現金卡
     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相對人自請領上述現金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996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3 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
     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00 計算之利息。案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及
     延滯利息。
  (三)銀行法第47之1 條修正: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
  規定。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債
  務人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093年0│自民國104年9│年息     │
│  │29966 │     │8月30日起至 │月1日起至清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償日止,按年│       │
│  │   │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       │
│  │   │     │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 │       │
│  │   │     │0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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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