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75號
MLDV,108,司促,3375,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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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湋鈞 

      曾銘智 

      劉佩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伍
  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湋鈞於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曾銘智
     劉佩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 筆,合計新
     臺幣197,636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
     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8 年06月04日) 起,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曾湋鈞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
     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曾銘智及劉
     佩青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銘智、曾│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5549│湋鈞、劉佩│1月11日起  │6月03日止  │一五     │
│  │元  │青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銘智、曾│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5549│湋鈞、劉佩│2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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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