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樹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陸仟貳佰
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樹發於民國92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9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5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
月23日止累計959,370 元正未給付,其中398,761 元
為本金;556,335 元為利息;4,274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李樹發於民國92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 年05月23日止累計1,017,428 元正未給付,(
其中266,610 元為本金,750,818 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
約金。
(三) 債務人李樹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23日止累計
1,099,478 元正未給付,其中302,134 元為消費款;
793,744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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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樹發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5%│
│ │398761│ │5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樹發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2134│ │5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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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李樹發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6610│ │5月2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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