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90號
MLDV,108,司促,3090,2019060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翁毓青 

      陳連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毓青邀同債務人陳連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93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
     臺幣1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 計息,詎料債
     務人翁毓青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18日止,即未再清
     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9,84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連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
     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乙
     份。證物( 二)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