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3號
MLDV,107,重訴,73,201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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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彥 

      徐國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金星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4,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0,056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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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