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508號
MLDV,107,苗簡,508,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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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懷慧 
      吳雅蘭 
      鄭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柄豪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
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
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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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