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0號
MLDV,106,訴,540,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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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陳莊鳳英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40 號與被上訴人呂金霖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7,2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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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