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20號
MLDM,108,聲,620,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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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盛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盛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夏盛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 、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 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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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