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睿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15日所為之108 年度易字第1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睿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30 號判決後,已將 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位在苗栗縣○○鎮○○里0 鄰○○街00 號住所,經其同居人即其父親於108 年5 月17日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判決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 本案之上訴期間(含在途期間2 日),應於108 年5 月29日 屆滿。詎被告卻遲至同年5 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憑,其上訴顯已 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 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