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39號
MLDM,108,單聲沒,39,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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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48 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107 年度緩字第63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臺(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是 以,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罪所用或扣得之物,要屬刑法 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張佩欣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648 號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5 月29日以107 年度上職 議字第351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業於10 8 年5 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 再議駁回之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財神爺電子遊戲機台 1 臺(含IC板1 片)、機臺內賭資新臺幣6,530 元,分別屬 當場供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在卷可查,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尚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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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