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7年度,8號
MLDM,107,選訴,8,201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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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選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發榮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選訴字第8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范發榮因不服本院107 年度選訴字第8 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判 決,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卷 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期命補正 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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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