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5號
HLDV,108,補,19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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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鍾純花 
法定代理人 鍾周臺榮即周臺榮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35元【(占用面積
97.92平方公尺+14.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元
=37,1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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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