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4號
HLDV,108,補,184,201906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魯盛翔 
法定代理人 魯江平 
      賴佩秀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張智然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伯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韋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1,0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
尚應補繳69,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
長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