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5號
HLDV,108,補,165,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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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羅劍生 

被   告 陳榮華 

被   告 陳榮祥 
被   告 陳武松 
被   告 陳武順 

被   告 陳忠春 

被   告 許陳來春

被   告 陳泰勝 

被   告 陳建利 

被   告 陳淑儀 

被   告 陳美雪 

被   告 林景章 

被   告 林景彥 
被   告 林瑞珍 

被   告 林玟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
  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
  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
  66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20元/㎡×面積5,708.33㎡
  =1,82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說明,本案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原告分
  割後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30,476元(計算式:1,826,666×1/
  14=130,4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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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