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品茹
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律師
相 對 人 蕭博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博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蕭博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 佐。參照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