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76號
HLDV,108,司調,76,201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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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相 對 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謝清江 
相 對 人 梁公偉 
相 對 人 孫振耀 
相 對 人 金聯舫 
相 對 人 吳重雨 
相 對 人 張秉衡 
相 對 人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調解 暨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年度大會,並列相對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市 ○○路0000號」(按花蓮市查無此門牌號碼),及將相對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介、相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 哲之住所均列為「住同上」,而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主事務所相同。惟本件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 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八人之住所既經聲請人 表明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相同,則相 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八人之住所亦應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



○○路0號,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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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