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魏旭暉
相 對 人 馮國璋
兼法定代理人馮大海
相 對 人 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
代 理 人 鍾易成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
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
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宜蓉
調解 委員 李仲麟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魏旭暉 到
相對人 馮國璋 到
兼法定代理人 馮大海 到
相對人 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 委任
代理人 鍾易成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
萬元(本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已由聲請人申領完畢),給付
方式:分期2 期,第1 期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前給付貳萬
伍仟元,餘額貳萬伍仟元,於108 年8 月15日前給付,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812、戶名:魏旭暉、帳號:000
-00-000000-0-00 )。上開金額若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尚未
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馮國璋、馮大海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
拾伍萬元(本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已由聲請人申領完畢),
給付方式:分期45期,第1期於民國108 年7月15日前給付參
萬元,餘額貳拾貳萬元,自108年8月15日起,按月各於每月
15日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
之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81 2、戶
名:魏旭暉、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金額若有
一期未按期給付,尚未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但相對人
馮國璋在營服役期間,雙方均同意,若當月15日在服役,得
暫停當月之分期給付金額,分期之金額則依序遞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魏旭暉
相對人 馮國璋
兼法定代理人 馮大海
相對人代理人 鍾易成
調解委員 李仲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李宜蓉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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