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原交附民移調字,108年度,7號
HLDV,108,司原交附民移調,7,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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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魏旭暉
相 對 人 馮國璋


兼法定代理人馮大海

相 對 人 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


代 理 人 鍾易成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8年
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
於中華民國108 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宜蓉
   調解 委員 李仲麟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魏旭暉       到
  相對人    馮國璋       到
  兼法定代理人 馮大海       到
  相對人    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 委任
  代理人    鍾易成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曾令華即泰易企業社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
  萬元(本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已由聲請人申領完畢),給付
  方式:分期2 期,第1 期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前給付貳萬
  伍仟元,餘額貳萬伍仟元,於108 年8 月15日前給付,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812、戶名:魏旭暉、帳號:000
  -00-000000-0-00 )。上開金額若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尚未
  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馮國璋馮大海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
  拾伍萬元(本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已由聲請人申領完畢),
  給付方式:分期45期,第1期於民國108 年7月15日前給付參
  萬元,餘額貳拾貳萬元,自108年8月15日起,按月各於每月
  15日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
  之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81 2、戶
  名:魏旭暉、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金額若有
  一期未按期給付,尚未到期之金額視為全部到期。但相對人
  馮國璋在營服役期間,雙方均同意,若當月15日在服役,得
  暫停當月之分期給付金額,分期之金額則依序遞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魏旭暉
                相對人 馮國璋
             兼法定代理人 馮大海
             相對人代理人 鍾易成
               調解委員 李仲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李宜蓉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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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