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債 務 人 許文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肆佰陸拾貳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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