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90號
HLDV,108,司促,3190,201906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緗穎即鄭伶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 新竹市東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