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恩慈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郭秋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 年度花原簡字第12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秋蓮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劉恩慈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