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花原交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速偵字第6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義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民眾權益告知表、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 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李義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三、累犯部分
㈠、按立法者之所以以累犯規定加重本刑,理由在於行為人前因 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理應產生警 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然而行為人卻故意再犯後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 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 薄弱,其主觀惡性較重,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 一處罰,而其所加重處罰者,係後罪行為,而非前罪行為, 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系爭規定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 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如最低法定本 刑為6 月有期徒刑,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或易服社 會勞動),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立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及理 由書意旨參照)。又刑法第47條累犯原規定「應」加重最低 本刑,依上開大法官解釋,於修法前暫時由法院裁量「得」 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應視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
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而視為執行完畢)、5 年以內(5 年之初期、中期、末期) 、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 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的情形(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烱燉大法官加入釋字第 775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意旨參照)。即法院應於個案中審酌 該當累犯加重要件者,加重最低本刑是否使其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以裁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 度原交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 6 年6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已該當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其刑之 要件。而審酌被告前案亦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與本案罪 質同一,且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尚無使其人身自由因 此遭受過苛侵害而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0毫克,本件犯行係駕駛自用小貨車,相較於騎乘 機車,對交通安全及他人生命身體所造成之危險性相對較高 之犯罪情節,故綜合審酌其本案酒測值、駕駛車輛種類、行 駛期間、地點等行為情節,並參酌其前曾有5 次不能安全駕 駛之前科(構成累犯加重部分已論述如前),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兼衡其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與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 自述職業為工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