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劉萬貴
送達代收人 程育嚴
被 告 蔡江波
蔡淑敏
蔡英蘭
蔡珠英
蔡淑錦
蔡淑滿
蔡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350元【計算
式: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
值每平方公尺均為1,000元×上開土地面積合計4,154.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暫認定被告蔡江波之應有部分)=519,35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