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雲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3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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