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6號
TTDV,108,補,19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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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雲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3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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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