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0號
TTDV,108,補,190,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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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祝魁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英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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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