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七年度繼字第二八四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繼字第284號陳報遺產 清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繼承人王綠雲之債權人,聲請 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王綠雲之債權人乙節,業據 其提出本院98年 3月23日東院義98司執天字第2950號債權憑 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本院108年1月10日公示催告公告等件 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卷宗核閱屬實 ,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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