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 務 人 王富美
債 務 人 何珍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富美邀何珍珍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11
月12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2
年11月1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
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4.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
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
率。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